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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6-10-09 00:00:00当前位置: 主页 > 科学普及 > 法律讲堂 >

俞琨诉福州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

俞琨诉福州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11执231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俞琨。
  被执行人福州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新中路。
  法定代表人林玉兰。
  被执行人福州和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新中路。
  法定代表人苏银修。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俞琨与被执行人福州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和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晋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民终字第1814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53151元和违约金3409元、诉讼费643元等。
  执行中,查被执行人福州广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和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有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件,为此我院并案执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等二百七十余户业主时代国际广场业主,分得现金1930050元,余下本金9513976元、利息2595373元。2010年11月本院又分配诸申请执行人77个车位及现金55390元,价值计6523518元。
  后经查询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我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7)晋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民终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落款

执行员 林 红
执行员 陈华柱
执行员 吴美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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