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百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邓万威追偿权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城法执字第2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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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百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1762187-8。
法定代表人李可可。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邓万威。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万威应向申请人佛山百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款项港币303617.52元(以实际清偿时的人民币对港币汇率为计算标准)及利息(以港币303617.52元为本金,从2003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百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367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万威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3222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对上述商铺进行评估。上述商铺评估价值为500100元(基准日为2016年1月27日),并依法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上平台上以500100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经拍卖,上述商铺于2016年6月27日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以物抵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邓万威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3222室商铺以500100元抵债给其所有。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邓万威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3222室商铺作价500100元,交付债权人佛山百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邓万威所欠的债务500100元。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长 赵昌斌
审 判 员 蓝 江
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潘广杰